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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近年来,随着审计机关执法力度加大及相关法规的出台,在公务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的招待费用明显减少,各机关单位招待费用真的减少了吗?其实不然,超标准列支问题在各单位普遍存在,表现形式如下:
一、招待费以会议费、办公费等名义入账。审计某事业单位时发现该单位公务费用为148万元,按2%标准计算应列支招待费2.96万元,实际列支了2.9万元,并未超出规定标准。但该单位在公务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却高达28万元,后附票据为各酒店开具的内容为“会议费”的正规发票。到酒店延伸审计发现,单据的开具内容可由顾客自主选择。
二、招待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财政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分为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有的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将招待费混入专项经费列支。
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种汽油费、会议费、餐费等。如审计某事业单位时,发现事业支出中有二级科目防汛费,而其中列支的全部为餐费(后附酒店餐费单据)。询问财务人员,回答说用于防汛人员的误餐费。专项经费便成了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招待费等的“自留地”。
这种偷梁换柱、混淆真假的做法比招待费超支问题本身更为严重,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以遏制,一旦形成蔓延之势,成为“潜规则”,必将后患无穷。审计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脱下招待费的“隐身衣”。
一是从发票源头入手,控制发票的开具。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开具发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责令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发票,卡住开具发票这一关键环节。
二是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细化专项经费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让业务招待费真正“缩水”,从而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上一篇:当前财政审计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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