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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北京市房地产公司,请问开发项目在完工前和完工后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以什么为基数?什么时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销售转让出去并办理转移手续后,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按规定房地产公司不需缴商品房的房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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