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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并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选择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如下:
(1)每年年底,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2)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统一协调,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从当前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来看,很难承担过多的审计项目,否则会降低审计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因此,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要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审计。
遇有下列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条件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①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②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③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④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本级审计机关公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岗位的。
⑤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4)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干部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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