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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商品科目使用说明
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发出商品审计程序
1.获取或编制发出商品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发出商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分析交易实质,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发出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与库存商品的结转额核对一致,并作交叉索引。
4.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发出商品结转的计价方法,并抽取主要发出商品,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若发出商品以计划成本计价,还应检查产品成本差异发生和结转金额是否正确。
5.编制本期发出商品发出汇总表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并复核发出商品发出汇总表的正确性。
6.审核有无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事项,如有,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调整。
7.检查发出商品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查阅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天发出商品增减变动的有关账簿记录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出库单、货运单等资料,检查有无跨期现象,如有,则应作出记录,必要时作调整。
9.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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