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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名称
无论是原始凭证,还是记账凭证都应有其名称。会计凭证的名称应确切反映该证所记载的经济活动。
1.如原始凭证中的“借款单”、“发货票”、“工资结算单”、“关于x××的说明(或证明)”等;
2.记账凭证根据其采用凭证的格式,其名称可以为“记账凭证”,或“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3.在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和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情况下,还有“科目汇总表”、“汇总记账凭证”的凭证名称。
(二)会计凭证名称错弊出现在会计凭证名称中的错弊主要有
1.原始凭证无名称,如有的单位在计算已销售商品进销差价的原始资料上未注明“已销商品进销差价计算单”,反映某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也有未标明名称。
2.原始凭证虽有名称但不简明、确切,如有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名称不够简明或准确。
3.最主要的是有些凭证其名称与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内容不相符,表现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舞弊行为,如有的采购员利用单位内部会计控翩系统不健全的机会,在报销差旅费时将自己支付托儿伙食费收据、私人购书发票等一起报销。
(三)会计凭证名称错弊查证方法
对于此类财务会计错弊,可通过审阅、审核会计凭证发现疑点,检查问题,如属会计错误,只需通过审阅会计凭证的名称便可发现问题;如属会计弊端,则需在审阅凭证名称发现疑点后进行名称与所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分析、比较,进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之间的核对,从而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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