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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中必须填写制证日期,以反映经济活动发生的时间;同时,还能起到监督与控制的作用。如支票的有效期一般为10天,在支票上注明签发支票的日期,便可起到超过10天支票失效的控制作用。填写在会计凭证中的日期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这样,才能发挥这方面的控制作用。
(一)会计凭证日期错弊出现在会计凭证日期中的错弊主要是:
1.未写日期如个别单位在签发的支票上未写明日期,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个别单位在编制的记账凭证中末写填制日期,使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完整。
2.所写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如个别单位签发远期支票,即签发在支票上的日期为签发日以后的某一日期,这样,便延长了支票的有效期,从而削弱了日期在支票使用中的控制作用。
3.有关会计凭证中的日期不相符主要表现在,个别单位记账凭证中的日期与所附原始凭证中的日期相距太远,甚至记账凭证的日期早于原始凭证的日期。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在日期上相近,且原始凭证上的日期早于记账凭证中的日期。如果不是这样,便说明存在着某种会计错误或弊端。
如某单位出纳员收取现金开出收据后,未将现金入库,而将其挪用,收据暂存在保险柜中,两个月后,将公款放回保险柜,根据收据编制记账凭证。这样,记账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与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相距两个月,表现为两个日期相距太远。对于会计凭证日期错弊,主要是运用审阅法和核对法,检查会计凭证中有无制证或签发日期,所标日期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关会计凭证中的日期是否相符、衔接一致。
(二)会计凭证日期错弊查证当会计凭证日期有疑点或有不相符的情况,应先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检查问题。
如对于上述出纳员挪用公款的问题,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核对反映这笔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在日期上不相近发现疑点,然后,调查询问出纳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如会计主管人员、交款人员等),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出纳员挪用公款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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