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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时间提前或拖后
(1)入账时间提前。有的企业往往在月末或年末,为完成利润指标,掩饰亏损,而把应在下月或下年度入账的收入列入本期。
(2)入账时间拖后。有的企业对已实现的收入长时间不入账(尤其是现金收入),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当月利润不实;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个人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
2.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嘲瞒其他业务收入。
(1)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尤其是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收现业务),从而达到隐瞒利润,私设“小金库”,或个人贪污、挪用的目的。
3.其他业务收入列示的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 各个企业在列示其他业务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把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中。
4.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费用”等账户。
(2)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冲销“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没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3)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只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相应结转成本和支出,违背了配比原则。
(4)将属于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收入误列作其他业务收入。
如某企业将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36 000元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000
上述问题表现在此项净收益应列作营业外收入,而该企业却列作了其他业务收入,对此项收入如果缴纳了营业税,便造成了多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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