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新准则中现金科目变化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余额直接结转新科目即可。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即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规范。因此关于投资的变化还是较大的,牵扯到核算内容的重分类以及具体账务处理的变化,因此要想完成科目余额的转换,首先要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原来的投资项目进行重分类调整。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投资调整后,投资归入的分类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都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核算);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
(4)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核算)。
具体转换时,可根据以下办法完成科目的转换:
(1)短期投资
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其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虽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①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③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④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结转即可。
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原账面核算的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长期债权投资
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①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②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委托贷款
企业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应收补贴款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4.存货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周转材料”科目;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即可。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即可;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6.递延税款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带来的所得税影响,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7.其他资产类科目
其他资产类类科目如“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相应余额直接结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