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规定较之前的旧准则在内容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旧准则: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
同时满足上述(1)、(2)两个特征就可以界定为固定资产,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的条件,这样一些以前通常确认为存货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等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在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时,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这将使固定资产的范围扩大。
变化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1.对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采用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使固定资产价值减少。
旧准则:
没有相关规定。
2.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确定考虑了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
新准则: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如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其金额为折现值;并要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其他行业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应处理。这将使资产增加。
旧准则:
没有涉及。
3.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规定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出现了差异。
新准则:
债务重组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九条处理。
旧准则:
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新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未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
旧准则:
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变化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变化
1.固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新准则:
新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旧准则: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准则:
预计净残值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旧准则:
预计净残值并没有强调其为折现值。
3.计算确定折旧额的变化。
(1)关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
新准则: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将其视同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旧准则:
所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暂估价值和折旧额进行调整。
由于在实务中上述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后一般为调增原来的暂估价值,故新准则将使资产增加,利润增加。
(2)关于资产发生减值后折旧处理。
新旧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不同,导致计提的折旧金额不相同,账务处理的方式和金额出现了差异。
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规定的变化。
新准则: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基于修理费应该费用化的原则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制造费用。
旧准则:
将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计入存货,在产品未销售前进行了资本化。
同时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和日常修理费用,不再按旧准则规定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而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将使资产减少,利润减少。
5.后续支出确认的变化。
新准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同时规定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将其账面价值扣除,即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如企业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旧准则: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
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相同,新准则较旧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变化四:固定资产处置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
新准则: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旧准则:
没有相关规定。
新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说,会使利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