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
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会计科目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开发成本等。
2.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3.财务状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