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成本法的核算规定了两种情形:(1)子公司;(2)不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对权益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一种情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原准则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核算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新准则的权益法核算规定与原准则权益法的核算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如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
新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区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形。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合并成本后,投资方对于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确认后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权益法已经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差额”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原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