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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金融)

2009-11-24 22:5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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