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2010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允许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合作银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
这是自2003年4月,工、农、建等大型商业银行允许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可提供该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的再一次扩大。
外汇局在《通知》中要求,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等要求。
具备资格银行方面,外汇局则要强调,银行总行需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且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多年来,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深入,中国企业防范汇率风险、增加汇率收入的意识明显提升,自主进行远期交易的意愿增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效市场需求逐年释放。
同时,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银行业也迫切需要通过远期外汇交易、货币掉期等各种产品及产品组合的业务创新,来有效防范汇率风险。但由于业务准入的限制,很多中小银行尚未具备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格。
去年在出席首届“全国中小银行外汇业务高峰论坛”时,外汇局副局长王小奕曾透露,外汇局已经批准了个别中小银行,通过合作银行以代理方式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
他当时指出,中小银行采取同业合作方式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既不违反外汇管理政策,又丰富了业务品种及加快了业务发展,达到满足客户需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