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提减值准备
【例1】某一般居民企业(下同),2010年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处置固定资产
【例2】某企业2010年因一项固定资产陈旧,需对外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账面原值100万元,处置时企业已计提累计折旧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68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出售时取得货款26万元。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纳税调整:税法确认所得=26-(100-68)-1=-7(万元),也就是确认损失7万元,而会计确认利得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