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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在“长期债券投资” 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 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 或“长期债券投资” 科目, 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 借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三)实际收到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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