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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 或“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 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
( 三) 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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