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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包括: 各种应收的赔款、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 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 借记本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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