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后,由于前期工作未准备好,至使房主提前开业而造成损失,因此向房主支付一部分扶持资金,用于抵消一部分租金,该项业务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应怎样处理?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补偿金,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凭据同时附有相关租房合同或协议,可在税前扣除。不得冲减租金收入。
需提醒的是,房地产公司向房主支付的扶持资金,用于抵消一部分租金,在计缴租金营业税时不得冲减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