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市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由三个国有企业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之前已经开始前期投入,所有的花费由其中一个股东先行支付,购买设备及有关费用开具的发票的户头也是先行支付资金的股东的户头。该国有企业正式成立后,先行垫付资金的股东把所有的开销都转入了新的公司,请问如果户头不是现在公司的户头,能入现在的公司的账吗?如果入了,有什么涉税风险?
【解答】
新公司注册之前,发生与之相关支出所取得发票单位是支付款项的股东公司名称,虽然实际受益人是新公司,因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其法律证明效力我们认为应与新公司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有、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新公司使用该种发票入账,我们认为不符合合理性,税务机关可根据上项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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