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属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计提折旧、准予扣除的固定资产项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整工作量较大。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将逐渐变旧,其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距将变大。虽然房地产的增值能抵减一部分差距,但是。时间越长。差距将越明显,通过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金额将越大。此时,“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反映的不仅是公允价值的变动内容,更主要反映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不符合该科目设定的本意。而且由于在会计核算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账面也没有任何显示,纳税调整时很容易疏忽,影响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从而有效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正确性。
【例】2007年12月,甲公司在商业繁华地段购入一门市房,价款4000万元,准备将其出租。同月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将门市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年。
(1)假设2008年末,该门市房的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在计算2008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除了需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还要调整该门市房应计提的折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假设该门市房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率为5%,则每年的折旧额为190万元,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91)万元(100+190)。
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19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9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900000
如此以来,在计算2008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需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29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简化了调整工作;同时。计提的折旧冲减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也可以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新旧变化程度,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2)假设2009年末,该门市房的公允价值为39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80万元[(100-200)+190×2]。
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19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在计算2009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需按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即280万元(290-10),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操作简单,不易出错。
(3)假设2010年1月,甲公司将该门市房出售,取得收入3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00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80万元(190×2-100)。
笔者认为,假设不考虑2010年1月应计提的折旧,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62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8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需要进行任何纳税调整。减轻所得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