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并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暂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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