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仅是购置或受让原价的原价,相关费用和税金均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因此,纳税人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要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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