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鼓励甲公司积极纳税,当地财政部门以财政专款名义拨付给甲公司290万元,用于对HR高新产品升级的研发,同时要求甲公司对该笔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发现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5月收到上述拨款,并挂“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但至被检查年度末,该账户仍有近81万元尚未使用。甲公司称,HS项目尚未最终完成,还需发生费用支出。检查组在随后的检查中并未发现异常。
但是,检查组冒组长突然想到,在查阅甲公司被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时,看到总结中对HS项目介绍的情况是已基本完工,而且HR的升级产品已开始试产。冒组长感到疑惑,既然工程基本完工而且相关产品已试生产,为何还有大额资金没有使用?于是,他又查阅了有关HS项目的工程总预算方案、各具体明细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及已完工程决算报告,并与“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列支各项费用进行了对照检查,发现凡是需进行工程施工即需资本化的支出都在该账户中进行了列支。冒组长认为,甲公司很可能将HR项目发生的大量费用开支挤入了期间费用。于是,冒组长马上打开“管理费用”账户,发现该账目中列支了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且所列费用以小额零星居多。对此,甲公司解释说,这些费用是HT新品研发项目上发生的费用,同时拿出了对HT新品研发的可行性方案和实施计划。冒组长没有发表意见,只是请甲公司提供两个项目具体经办人员的组成名单以及HT新品研发的费用预算计划。拿到资料后,冒组长先对照名单逐一核对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研发费经办人员的签字,发现了大量HR项目中的人员签字,金额达80多万元。甲公司辩解称,这些签字中有与HT项目共同的费用。冒组长反问,HT项目发生的费用中有没有HR项目的共同费用?甲公司无言以对。
为了查明是否属于共同费用,冒组长又询问了在费用报支凭证中签字为HR项目的有关人员,证明他们签字的费用都用于了HR项目,与HT项目无关。另外,冒组长从HT新品研发的费用预算计划分析出,在研发初期仅会发生几万元的小额费用,不可能有80多万元。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甲公司承认了将80多万元HR项目的费用挤入期间费用的事实。
实际上,甲公司HR项目早已完工,已经发生的费用也基本结清。甲公司认为在HR产品的性能完全稳定前可能还会发生一些费用,所以,一方面将HR产品的部分费用计入了期间费用,另一方面想等到HR新品的性能完全稳定后,如果“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还有结余再将相关余额计入应税所得额,同时也承认由此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分析
上述案例给予检查人员两点启发:
第一,以往对财政专项拨款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是否挪作他用,很少检查是否全额由专用拨款列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专项拨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检查人员不能仍停留在对专项拨款检查“专款专用”的老思路上,而且要检查是否“专用专款”,特别要检查是否存在将应该计入拨款支出的列入期间费用等其他方面。
第二,检查人员应掌握与报支费用签字经办人员进行核对的检查方法。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不同项目由不同的人员经办,而甲公司故意混淆了不同项目费用的列支渠道,对此,检查人员利用了不同项目由不同经办人员签字的情况予以甄别。实际上,日常检查中也应经常运用此方法,如企业的基建支出和期间费用多数由不同人员经办,检查人员可据此进行分析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