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目前正在筹建中,在征地时有部分土地不用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问与征地有关费用(如补偿费等)能否计入无形资产并按使用期间摊销?
【解答】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针对问题所述情况,我们建议按是否可独立转让来辨析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即如果所发生支出形成一项权利,且该权利可以独立转让、出租等,则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相应权利不能单独转让,则我们倾向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实际用来抵顶未来期间的租赁费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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