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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返本销售业务有何规定

2009-12-3 13:36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增值税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规定?

  【解答】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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