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2008年一处房产竣工,但在转固时,我公司的主体、外装修和内装修分别建立卡片,按房屋建筑物30年计提折旧;而对中央空调等,单独建立卡片,按10年计提折旧。请问这样做是否合乎税法规定?是否与房屋相关的设备要全部计入房屋原值,按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所以,贵公司应依此确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计税基础,如果该中央空调属于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则应计入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如果该中央空调属于竣工结算后所发生的支出则可以作为单独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提取折旧。
对“中央空调”的价值是否计入所处固定资产房屋价值之内,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卡片按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但在计缴房产税时,应将“中央空调”的价值统一计入房屋价值计缴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