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拥有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为保证租户在租期内正常履行责任,一般要求租户在签约时同时交付相当于一至三个月左右的租赁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如租户正常履约,公司会悉数退还有关押金。最近有税局的人员说这些押金应在收取时交纳营业税,到日后退还租户时,公司才在当期应缴营业税中抵扣。希望请教一下有关政策及税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