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只含有债券,不包括股票,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表明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重分类。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1】2009年8月31日振兴股份公司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A公司债券,该债券的账面余额(成本)为2000万元,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该公司持有的A公司债券价格持续下跌。为此,振兴公司于9月1日对外出售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10%,收取价款240万元(即所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
假定不考虑债券出售等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9月1日振兴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
投资收益 40
同时,原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余额(2000-200=1800万元),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为2160万元,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160-1800=360万元)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16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8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
【例2】接上例假定9月30日,振兴公司将该债券全部出售,收取价款2360万元,则振兴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6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160
投资收益 200
同时,把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的360万元结转为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0
贷:投资收益 36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为10%或以上),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