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国家税务总局向个人所得税代扣缴单位及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手续费。
对于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作为收入入账。因为它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原则,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也明确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相应地,有关代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同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
有些地方财政局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分为按季度和按年度两种方式办理,有些地方则只按年度办理,而且只在规定期限办理,过期不予补办。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在收到手续费后才对办税人员进行奖励。对多数企业来说,对办税人员的奖励是手续费收入的最主要用途。因此,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笔者认为该笔收入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 ”,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支付代扣缴费用或奖励办税人员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贷记“库存现金”。
(4)期未,转入本年利润,借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贷记“本年利润”;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