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就是A企业把对B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给C企业,形象的比喻就是A和C是兄弟,C没有儿子,A把自已的儿子B过继给C,B毫发未伤,只是换了个监护人罢了。
一般重组处理,A相当于卖股权,C相当于买股权,A按照以出售价减去计税基础确认股权转让收入,C按照以取得该项投资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税基础)。
【例】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已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万,转让价为2000万。借:银行存款2000,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贷:投资收益1200。 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即账面投资收益1200减去先期调增现在调减的减值准备200万元。
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B公司仅需进行工商注册变更即可。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例】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
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 5700
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5000
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4750,假设将来以10000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收益10000-5700=4300,而应纳税所得=10000-950=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前调减后调增,暂时性差异。
前调减是因为没有足够资金付税,后调增是因为有钱了。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 6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700
银行存款 300
A公司如果以被收购企业股权950+现金300=1250作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将来转让该投资反而要多交税,为什么?因为资本公积溢价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没有调减,将来却要调增(这就是个问题,因此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中的被收购股权应当理解为被C公司购买的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