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A公司经济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现A公司又进行投资成立B子公司,B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据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三)上市公司。请问B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吗?B公司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适吗?另,国税函[2009]377号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三)上市公司。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对于您所述的A、B企业应各自为法人纳税企业,而上市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是母公司下的子公司,而B公司为A公司下的子公司,三者应各自为法人企业,而上市的公司是A的母公司,那么,A和B如果没有以其本身名义进行上市A与B均不属于上市公司。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通常这样的解释是留待日后发文进一步进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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