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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10-3-3 14:44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解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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