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
套期保值是期汇交易的一种。在外币业务处理中,对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当期确认法,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二是递延确认法,即递延到结算日确认。
目前,国际上一般按企业签约的目的不同而对期汇合同进行如下分类:
一是已发生外币业务确定固定的汇率,避免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由于汇率变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即套期保值;
二是规避可确定外币承诺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
三是进行外币投机生意而签订的合同。在24号准则中,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期汇交易的情况,企业需增设“期汇合同递延损益”、“期汇合同递延折价”分别核算在期汇合同内由于汇率的变化对期汇合同远期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折价等情况。
【例】假设富尔公司(以下简称富尔)2008年12月10日向美国某采购商(以下简称美商)出口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信用期三个月,经运输、验货和汇款等程序,货物将于90天内结算收汇。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富尔为了使90H后收到的5000美元兑换成的人民币能够固定,不至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汇兑损失,与银行签订90天后出售5000美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8年12月10日即期汇率:US$=RM¥6.90,90天远期汇率:US$1=RM¥6.80,2008~12月31日即期汇率:US$1=RM¥6.85,2009年3月10日即期汇率:US$1=RM¥6.7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10日会计处理
富尔向美商出口并发货,以应收账款记账,按当日汇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5000) 34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500
同日,富尔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90天后按远期汇率US$1=RM¥6.80出售5000美元,取得人民币34000元。应付银行的5000美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34000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金额相差500元,该差额实际为美元折价,即这批美元表现为按折价出售。
借:应收账款(应收人民币——某银行) 34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5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3450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期末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的处理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6.85)×5000] 25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6.9-6.85)×5000] 25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同时摊销20天的期汇合同递延折价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折价费用(500+90×20) 111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1
2009年3月10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因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产生的影响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85-a75)×5000] 50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5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34500-500-250) 33750
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34500-500-250) 33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8×5000) 34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34000
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富尔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8年3月10日,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34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33750元。所以,利用套期保值期汇合同提高收益250元,同时降低由于人民币升值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2)可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可确定承诺套期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待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
【例2】起航公司(以下简称起航)于2007年12月1日向加拿大某供货商订购设备共计10万加拿大元(以下简称加元),货款将于60天后支付。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公司为了使购入这批加元所需的人民币能固定下来,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汇率损失,与银行签订60天后按远期汇率买10万加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7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加元=¥5.85,远期汇率:1加元=¥5.96,2007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加元=¥5.90,2008年1月31日期汇率1加元=¥6.00.2007年12月1日,中原公司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在60天以后支付596000元,取得10万加元。这时10万加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585000元,两者之间差额11000元,从签约的时点来看,可视为折价出售人民币,该折价是购买设备的一种代价,用于调整设备的购入成本。据此编制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 585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596000
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记录汇率变动产生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5.90-5.85)×100000] 5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0
2008年1月31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600-5.90)×100000] 10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10000
向银行支付人民币,从银行收到加元。
借:应付账款(银行——人民币) 596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96000
借: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5000+10000) 600000
购入的设备和支付的款项
借:固定资产——设备(600000+11000-15000) 596000
期汇合同递延损益(5000+10000) 15000
贷: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例2中,2008年1月31日公司按合同约定以596000元取得了10万加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购同样入10万加元则需支付60万元。所以,签订合同获益4000元。反之,如果汇率向相反的方向变动,公司仍然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较多的人民币换取该笔加元,从而遭受损失。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外币承诺业务发生和签订期汇合同时就已锁定,通过以上分录反映了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但最终不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
外汇套期保值很难完全消除由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但它可以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外汇期货市场汇率和外汇现货市场汇率并不一致;外汇套期保值实质是,通过外汇期货市场交易使一个市场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避免或减少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