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笔采购业务,货款已经付出去了,货也进来了,但由于一些原因,现供应商不肯开发票给我们。我们要怎样处理这笔业务呢?
【解答】可以先暂估入账,但以后必须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后冲回原会计分录,重新入账。
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可见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就应当要取得发票。 如下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拆迁补偿费、捐赠支出、违约金(交易不成立)赔偿款、接受投资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境外劳务费、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营业税劳务、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划拨、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只要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劳务就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这两个税的范围是不用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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