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办公室装修费用可否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三年摊销是否符相关规定?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应用指南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若办公室为你公司的房屋,其装修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若办公室为你公司租入的房屋,其装修费若由本期负担(小修)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装修可持续一年以上,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进行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若办公室为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其装修首先应区分是否属于改建支出,还是大修理支出。若不属于改建支出、也不属于大修理支出;装修费用可按规定在当期税前扣除;否则,应按上述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年限分摊扣除。
若办公室不是你公司的固定资产,若装修属于改建,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否则,应按其装修的受益年度,作为当期税前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