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8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型号不符合公司产品生产要求,于是重新购买了新型设备,并将原设备低价转让,转让损失100万元。企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按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事后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得知,并非全部资产损失都要报批扣除。那么,A公司2008年该部分损失还能扣除并申请退回多缴的所得税吗?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A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自行扣除的情形。由于其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没有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所以,即便A公司发生的属于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要未能在发生当年扣除而需追补确认的都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因此,A公司资产损失若补扣只能调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2008年度亏损20万元,多缴纳税款20万元。
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所以,A公司多缴纳的税款2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项下填写申报。
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2008年度亏损2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进行弥补,如果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未弥补亏损和多缴税款可继续递延至2010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