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实际为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内销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对应应退的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部分再退税。
对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部分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将对一些内销企业不公平。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