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申请享受股息条款5%税率的待遇:
1、该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
3、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请问如果香港母公司持有境内两家公司各20%(合计40%)表决权股份,能否享受香港税收协定股息优惠?
【解答】
香港母公司持有境内公司20%表决权股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境内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否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该香港母公司不能享受股息条款5%优惠待遇。
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是针对一方居民企业向另一方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居民企业)支付股息情形。香港公司分别持有境内两家公司的股份,这两家境内公司不是一家居民企业。
因此,香港公司持有境内家公司各20%(合计40%)表决权股份,不能享受香港税收协定股息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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