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股权激励的起源、发展及其计划审批流程。
一是股权激励的起源。现代企业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得企业家的职能发生分解。企业家的目标和公司股东变得不一致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这会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运用激励机制是将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对于公司治理效果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只要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用激励机制去解决。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是企业授予经理人员报酬的一种方式。由于激励措施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也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近年来在全世界被广泛运用。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手段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在与管理人员签订时,赋予管理者在特定的时期内按某一个预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行为。这种期权给予管理者的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义务。
二是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措施和行为。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以独立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加以规范,上述两项法规,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论,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随着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会计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股权激励计划得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和实施阶段,在准备阶段,公司应该通过治理结构专项活动监管部门验收,然后进行财务测算,确定合理的激励规模和数量,初步拟定方案。将方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取得认可后再与证监会沟通。最后将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准备阶段完成后进入审核阶段,将材料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获得无异议函后公告。在实施阶段,股东大会应当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并由董事长确定授权日。
第二,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与设计要点。
一是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效果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甚至出现股价和业绩相背离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将失效。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力,激励对象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以无偿赠与或者折价转让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预先设定的考核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实质上是以现金结算的“虚拟股票期权”,即如果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确定的考核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要求公司依据行权时公司股票市价和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支付现金作为奖励。业绩股票,公司事先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然后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从公司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作为业绩股票,并将这些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由实践和数量的限制。业绩股票也可以视为限制性股票的一种形式。
二是股权激励各模式的设计要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证监会151号文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激励人员最近三年无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关于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证监会151号文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于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目前提出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所代表的标的股票的总量占公司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0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价方法和有关期限的规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等待期和行权期;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激励对象已取得股票。其规定的是禁售期和解锁期。
第三,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一是国外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国外对股票股权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提出了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内在价值法。1972年APB发布第25号意见书规定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并确认其报酬成本。内在价值法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其内在价值就越低。运用内在价值法。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日期(即授权日)就是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会计按照当日股票的内在价值借记“递延报酬成本”,贷记“股票期权”,以后逐渐摊销转为费用,等到期满管理人员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公允价值法。1995年FASB发布了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告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和内在价值有很大的区别,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在以后的期间除行权价变化之外,不得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公允价值法一般情况下在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克服了内在价值法的缺陷,能够公允地反映股票期权的经济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保证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允信息。在会计处理方面,公允价值法和内在价值法有相似之处。公允价值法要求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计人待摊费用与股票期权。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它的缺陷,如在开始时就确认期权价值,这比较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对于大规模的高科技公司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法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公允价值法遭到了来自微软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强烈反对一
二是新会计准则解读及确认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三是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