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业务通常涉及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费用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捐赠,即企业直接将财物捐赠给受赠人;二是间接捐赠,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捐赠。按捐赠资产的类别,公益性捐赠可分为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对外捐赠的若为货币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例1]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8年11月,通过当地教委捐赠12万元人民币给某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该公司预计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25%.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该公司的捐赠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且通过当地教委渠道捐赠,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属于公益性捐赠。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见,该公司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即甲公司的捐赠额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不会增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例2]承例1,若甲公司预计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12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不变。
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按照规定,该公司当年准予扣除限额为1.44万元(12×12%),有10.56万元(12-1.44)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则会增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2.64万元(10.56×25%)。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比较,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因此,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预估企业本年利润,力争将捐赠数额控制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否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同时,对于现金捐赠,还要根据自身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确定合理的捐赠数额,特别是数额巨大的现金捐赠,要确保捐赠支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捐赠之后企业资金流转的顺畅。
[例3]承例1,2008年11月,若甲公司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捐赠电脑的实际成本为18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2400同台(不含税),其他条件不变。
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该笔捐赠业务,当年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为12万元(100×12%),对视同销售行为应作纳税调增3万元(12-9);本例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140400元,其中20400元不予税前扣除,从而增加公司税收负担为2.79万元(3×25%+2.04)。
[例4]承例3,若甲公司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直接捐赠给学校,其他条件不变。
按照税法规定,该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则2008年增加公司税收负担5.04万元(12×25%+2.04)。
上述两个案例,从捐赠方式看,甲公司选择直接捐赠方式较间接捐赠会增加公司税负2.25万元(5.04-2.79)。
当然,如果捐赠当年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公益性捐赠在确定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以及该如何扣除,条例没有相应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合理的确定捐赠对象、捐赠途径,选择适当的捐赠方式,将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当然,获得节税收益并非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唯一目标,更重要的是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