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2010年网站管理费是支付给A公司的,但收到的确是B公司开具的北京市邮电通信、金融保险业专用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增值电信服务费。经查,A公司仅是B公司的代理商,只负责对外销售,发票由B公司负责。经协商,为方便我公司的账务处理,A公司可以出份A、B公司关系的证明。请问我公司可否依A公司的证明和B公司的发票作账务处理?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为收款方,直接给付款企业提供劳务的也是A公司,正常情况下从A公司取得的发票才是合法的扣除凭证。依据问题所述情况处理,将面临支付给A公司的网站管理费无法正常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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