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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费的会计处理

2010-11-16 19:1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随后编制标书,发生相关费用(如对应的纸张、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请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涉及哪些税费?

  【解答】

  相应的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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