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集采矿、选矿、冶炼为一体的国有企业,开采的矿石伴有黄金、铂金的成分。为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我公司对伴生黄金、铂金矿进行冶炼和销售,在税收政策上,是否享受“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和“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政策?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86号)第四条规定,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采的矿石伴有黄金、铂金的成分,对生产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缴增值税,对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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