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2号):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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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2号):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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