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准备出去旅游,这笔旅游费用是否按照参与员工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4]11号文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符合上面规定的才纳个人所得税的,你们不符合上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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