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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2011-2-25 16:20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应将交通、住、通讯补贴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账户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因以上政策的变更只属于负债类账户“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之间的转换,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只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不影响期初留存收益,从而也不追溯调整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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