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汽车服务部是今年初成立的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汽车美容和保养(打蜡、抛光、喷漆等)、清洗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近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时,要求该公司就汽车美容和保养、清洗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自己应缴纳增值税,于是打电话咨询。
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因此,汽车美容和保养、清洗业务应属于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劳务。
财务人员之所以认为自己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因为汽车美容等业务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同时提供汽车美容等服务;一种是为客户专门进行汽车美容等服务。前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后者属于兼营行为,由于不能分别核算各项业务,根据相关法规,应该对所有业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万顺汽车服务部应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依据是: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应税劳务中的修理修配劳务,是指纳税人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交函公路[1998]484号文件将汽车清洗业归为汽车维修业的组成部分,是规范行业管理的需要,据此认为其业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不合适的。
二、公司财务人员对“混合销售”的理解有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也就是说,税法上的混合销售,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而该公司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提供汽车美容等服务,并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因而纳税人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提供汽车美容等服务,不能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
三、纳税人发生兼营业务的纳税处理,新、旧政策有变化。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此作了较大调整,即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该公司坚持要缴纳增值税,一个重要因素是对新政策没有领悟清楚。新税法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工业)、4%(商业),统一降为3%,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于营业税5%的税率。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发生兼营业务而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则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新税法的颁布,有效地堵塞了这项政策的漏洞。因此,上述汽车服务部发生的汽车美容等业务,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在发生修理业务时一并提供,都应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