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公司将顶账来的5000吨钢材销给了某企业,依据销货合同规定,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合计价款250万元。请问,运输企业销售钢材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于运输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即应按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75000元(25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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