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税法实施以后,哪些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还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
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其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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