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店庆,每个员工取得一个纪念品,员工实物所得已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纪念品总价款是否应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某公司店庆,每个员工取得一个纪念品,员工实物所得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纪念品总价款应计入工资薪金,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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